近日《长三角地区2018-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(征求意见稿)发布,让成千上万家的化工企业备受关注。《意见》提出:在长三角地区禁止新(改、扩)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,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,全面推进7万多家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。
长三角地区2018-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
(征求意见稿)
主要目标: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;秋冬季期间(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),长三角地区PM2.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%左右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%左右。
实施范围: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,江苏省南京市、无锡市、徐州市、常州市、苏州市、南通市、连云港市、淮安市、盐城市、扬州市、镇江市、泰州市、宿迁市,浙江省杭州市、宁波市、温州市、嘉兴市、湖州市、绍兴市、金华市、衢州市、舟山市、台州市、丽水市,安徽省合肥市、马鞍山市、芜湖市、黄山市、池州市、六安市、宣城市、安庆市、铜陵市、淮南市、滁州市、阜阳市、亳州市、淮北市、蚌埠市、宿州市,共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。
主要任务
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有机溶剂产品。禁止新(改、扩)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。积极推进工业、建筑、汽修等行业使用低(无)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。2019 年1 月1 日起,汽车原厂涂料、木器涂料、工程机械涂料、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、600、550、550 克/升;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/升的涂料,其中,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/升。
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。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,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、改造提升、压减淘汰。2018年12 月底前,上海市出台化工园区整治行动专项方案,制定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改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,完成年度整治任务;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“四个一批”(关停一批、转移一批、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)专项行动,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1893 个;浙江省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77 个、5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;安徽省完成10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。
调整优化产业结构
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,2018 年12 月底前,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 项,其中钢铁、化工、有色、铸造、建材、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 家;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 家;浙江省完成化工、铸造、建材等行业企业124 家;安徽省完成有色、铸造、建材等行业企业53 家。
全面推进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。2018年10 月底前,各地完成“散乱污”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,按照“先停后治”的原则,实施分类处置。对关停取缔类的,切实做到“两断三清”(切断工业用水、用电,清除原料、产品、生产设备);对整合搬迁类的,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;对升级改造类的,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,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。坚决杜绝“散乱污”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“散乱污”企业异地转移、死灰复燃。2018 年12 月底前,上海市完成600 家涉气“散乱污”企业综合整治,江苏省完成50000 家,浙江省完成11037 家,安徽省完成8382 家。
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
上海市重点推进化工、包装印刷、家具、汽车整车制造、汽车零部件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,完成300 余家治理任务。江苏省重点推进石化、化工、橡胶、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餐饮油烟、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,完成5000 余家治理任务。浙江省重点推进制鞋、纺织印染、板材加工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,持续推进工业臭气异味治理、污水处理厂除臭治理,完成治理任务1500 余家。安徽省重点推进石化、化工、塑料、工业涂装、包装印刷、餐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,完成治理任务554 家。
细化应急减排措施,优先管控高耗能、高排放行业
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,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。细化应急减排措施,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,实施清单化管理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、限产措施。企业应制定“一厂一策”实施方案,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,采取停产限产措施。
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。2018 年秋冬季,长三角地区将先后主办2018 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、第五届互联网大会、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、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,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,应按上限启动应急响应级别,实施区域应急联动,加大污染减排力度。
因地制宜推进错峰生产,严禁采取“一刀切”
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。2017 年秋冬季PM2.5 浓度超过70 微克/立方米的城市,应针对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铸造、有色、化工等高排放行业,在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2 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。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,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。
严禁采取“一刀切”方式,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,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,或未按期完成2018-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,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。对属于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限制类的,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。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,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,可不予限产。
各省(市)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。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,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,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、工序和设备,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。2018 年10 月底前,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发展改革委。
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。各地要针对钢铁、建材、焦化、有色、化工、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,制定错峰运输方案,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。